从立法者的目的来看,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,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,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,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,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,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,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。长春律师团队
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,据此,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,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,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长春律师团队
只是在对该不动产进行分割时 可以对出资方父母子女一方给予适当多分。 (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)长春律师团队